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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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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下午,德国马普外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东亚部主管周遵友应邀在学术会堂603,为法学院师生主讲“中国法视角下的德国网络安全法”。本次活动是侦查学课程外请讲学活动,受研究生院“研究生课堂嘉宾讲学支持计划”支持,同时也是中财人工智能与网络法学术沙龙第四期活动。活动由法学院副院长李伟副教授主持,郭华教授、李邦友教授、《财经法学》副主编朱晓峰副教授、数字经济与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人工智能与网络法教研室主任刘权副教授、简爱博士、白冰博士担任与谈嘉宾。
讲座现场
周遵友对在中国国内网络安全中“网络”一词的含义与在德国的含义进行了区分。在中国,网络的官方表达包含的范围很广,而在德国,网络指的是信息技术系统,网络安全指的是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系统安全主要体现在其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和真实性上。
周遵友对德国网络法的立法进展做了系统的介绍。他以斯诺登事件为例,以欧盟立法为向导阐述了德国网络安全战略。他指出,在2011年,德国的网络安全战略要求在遵循均衡性、全面性以及共享协调的原则下,实现并实行十大项的具体目标与措施;而在2016年的战略要求程度大大提高,内容也更加多样,主要包括保障数字化环境下的安全与自主行为、实现国家与企业在网络安全上的共同任务、建立有效且可持续的全国性网络安全格局以及推动德国在欧洲与国际网络安全政策中的积极定位。此外,他还通过具体介绍德国的六部重要法律展示德国关于网络安全的立法进展,包括《联邦信息技术安全局法》《网络安全法》《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指令》《NSI信息指令实施法》《数据保护适应法》。
周遵友从国家网络安全战略和我国现行《网络安全法》介绍了中国的立法进展。他指出,中国的信息网络安全是一种重大机遇,同时也面临着严峻挑战,但总的来说,机遇是大于挑战的。要积极发展,实现网络信息安全,朝着和平、安全、开放、合作、有序的目标不断前进。
周遵友从立法技术、网络空间主权、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刑法四个方面对中国与德国的法律进行比较,强调了亟需重视的两对关系,一是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的关系,二是安全与自由的关系。
在与谈环节,李邦友教授提到用刑事法律制裁手段保护网络安全的必要性,指出现今大环境下的个人信息泄露状况十分严重,个人信息保护应进一步加强。
朱晓峰副教授结合现实生活中浏览网页产生特定推送,但是很少有人意识到自己偏好被利用的事实,提出了在强调个人信息保护的大背景下如何处理好信息安全与自由的问题。刘权副教授指出,我国现行《网络安全法》的制定目的主要是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个人信息并未得到很好地保护,已列入我国立法规划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将起到重要的作用;他对什么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作了具体的阐释,并提出跨境数据转移中安全评估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他认为,在互联网时代,网络平台具有信息优势、技术优势等特点,政府的单方规制具有很多缺陷,所以需要合作治理。网络安全保障应当遵循比例原则,未来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应从我国国情出发,审慎处理好个人信息保护与数字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关系。
简爱博士提到,在信息网络安全的保护上,国家安全、运营商的运营利益和个人信息保护三方的平衡是值得关注的重点。她强调了民法适用与刑法适用的博弈,认为此时要注意刑法的谦抑性,即应先由民法规制,不直接上升到刑法来进行处理。
白冰博士结合刑诉法的修订,通过比较中德两国法条形式的不同得出两国立法模式完全不同的结论。他提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任何立法都应当考虑法律制定的可适用性。李伟副教授在总结中表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将持续关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网络法问题,并开展一系列学术活动。